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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首頁光伏政策 財政部分布《關于光伏發(fā)電增值稅政策的通知》

    財政部分布《關于光伏發(fā)電增值稅政策的通知》

    2015年12月11日11:51 

    財政部分布《關于光伏發(fā)電增值稅政策的通知》

    財稅[2013]66號


    各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、計劃單列市財政廳(局)、國家稅務局:

    為鼓勵利用太陽能發(fā)電,促進相關產業(yè)健康發(fā)展,根據國務院批示精神,現將光伏發(fā)電增值稅政策通知如下:

    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,對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利用太陽能生產的電力產品,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%的政策。

    請遵照執(zhí)行。


        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

       2013年9月23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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